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
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4]89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按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
二、参加2004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查询,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和声讯服务台(16898100)。
三、2004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将于2004年9月下旬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上公布。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人员可上网查询并打印“领证凭条”,持领证凭条和有关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