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
6.投保
6.0.1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0.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点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0.3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0.4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索赔
7.0.1 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
7.0.2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废保险索赔: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