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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
  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
 
 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
 
 4.0.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4.0.2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4.0.3 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5.0.1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0.2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
  5.0.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0.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0.5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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