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