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项目进展要求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准备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二)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三)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四)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五)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第八条 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总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九条 实行总监登记备案制度。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工作在武汉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或项目监理证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