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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
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建[2004]235号)


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五条 一名总监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在设有总监代表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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