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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房[2004]36号)


各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我省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送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建设厅、省工商局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证书;
  (三)企业主要人员合法身份证明;
  (四)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证明。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送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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