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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302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申请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企业的报告》(锡国税发[2003]5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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