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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以产品的生产、加工、仓储源头为重点,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工作目标
  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对辖区内生产类企业有效、动态监管,确保不出现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或规模化制假行为。坚持监督与服务结合,扶优与治劣并举,努力促进我市企业总体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范围
  辖区内所有实施生产、加工、仓储行为的生产类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质量档案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企业质量状况普查并建立档案,做到辖区内生产企业一个不漏,并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建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
  (二)明确监管重点
  充分利用普查结果,综合分析,分类指导。重点监管范围为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实施强制性标准及认证管理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以及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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