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福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8、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9、福州市“十一五”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规划
10、福州市“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11、福州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
12、福州市“十一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
13、福州市“十一五”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14、福州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15、福州市“十一五”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6、福州市“十一五”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
17、福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18、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专项规划
19、福州市“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四、组织实施的若干意见
(一)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9月,市政府审定编制意见,并正式下文。2004年底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第二阶段:2005年3月完成初稿,上半年之前完成征求意见稿和论证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建议》,做好《总体规划纲要》衔接,修改完善各送审稿,2006年初市政府下达实施。各编制牵头单位要及时将重点专项规划阶段性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正式文稿等,报送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市发计委综合处)。
(二)内容要求。
1、“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中应包括的主要部分:一是对“十五”发展简要回顾与经验总结;二是规划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三是规划的总体目标或目标体系(要有量化指标);四是规划的主要任务或重点;五是需配套实施的主要项目(含硬项目和软项目);六是要实现规划目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推进步骤等等。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规划领域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调整完善规划组成部分。
2、根据需要,每个重点专项规划内设若干子规划。在重点专项规划框架下,对某些重点领域或需政府着力推动的领域可专门编制更详细的规划,形成若干个子规划,以侏证重点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例如,福州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可内设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含农村引用水设施)建设、农产品(含林、水产品)病虫防治、森林防火、气象、地震等设施建设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可内设现代物流业发展、中介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规划可内设城市公共卫生防预体系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可内设高速公路(含支线)建设、港口建设、铁路(含支线)建设、交战设施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可内设电力(含电网)建设、新能源开发、节能工作等子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