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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4、专项规划编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和审定等工作程序;要改变所有专项规划都是五年编制一次的惯例,可新编也可修编,规划期和编制时间可根据其各自的性质特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自主择定(规划期一般为5年,短的也可3—4年,长的也可10—20年)。
  二、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设置和编制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关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和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拟编制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两类。
  重点专项规划,指的是政府为履行某项重要职责,需集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各方面力量,重点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既要突出综合性和宏观政策导向性,又要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针对某一特别重大领域而制定的重点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内设若干子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计委研究筛选提出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由市发计委负责立项,市发计委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组织实施。
  一般专项规划,指的是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为履行某项职责,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由主管局提出,报市发计委立项后,由主管局牵头组织编制,经市发计委衔接后,由主管局审定下达组织实施+涉及相关局职能工作的,需经相关局会签审定下达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同时,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具体协调工作,市发计委内部各专业处室要负责跟踪落实对口领域重点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三、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目录和任务分工
  经研究筛选初步确定我市拟编制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19个(具体目录和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1、福州市“十一五”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2、福州市“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规划
  3、福州市“十一五”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规划
  4、福州市“十一五”城乡统筹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5、福州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6、福州市“十一五”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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