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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4]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做深做实“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部署要求以及市委第十八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会议精神,在“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总体方案的框架下,现就组织开展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含特定行业、特定重大建设工程,下同)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政府编制的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或调节)、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的领域。
  目前,国家已明确专项规划要作为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发展和决定相关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及投资安排的依据,“十一五”期间这一做法将全面付诸实施。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文),强调要做好组织编制和衔接协调专项规划的工作,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合理把握专项规划的定位,保证专项规划的立项、前期研究、衔接协调、咨询论证、审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按规范的程序进行,防止专项规划部门化,增强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并切实能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为此,结合市情实际,提出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1、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
  2、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总体战略构想,贯彻落实项目带动、产业聚集、县域经济等方面的具体战略部署。
  3、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紧密结合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和将确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其所出台的和将出台的政策措施和与之相配套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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