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财政厅依据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预算单位缴入省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执行进度批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当用款计划小于或等于实际可用数时,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用款计划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当用款计划大于实际可用数时,省财政厅于每月24日前将用款计划退回预算单位。
4.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在收到调整计划的2个工作日内批复。
5.试点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超过部门预算数发生追加预算时,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的4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关于资金支付程序问题
1.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2.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预算外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由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加盖印章并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盖章后,送省财政专户银行(与代理银行同系统的专户银行,下同);《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由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加盖印章后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3.一级预算单位办理集中采购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时,应向省政府采购办提交《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单》及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影印件等相关采购文件,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同时将《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单》送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4.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月度用款计划,每月26日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加盖印章并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盖章后,送代理银行和省财政专户银行分别办理资金支付和资金清算。
四、关于资金清算问题。
1.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与省财政专户银行进行清算;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不另行为试点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2.银行系统内部划款凭证(凭证格式以各专业银行实际使用的内部划款凭证格式为准),作为省财政专户银行与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外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代理银行向省财政专户银行提交的银行系统内部退款凭证,作为办理预算外资金退划省财政专户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