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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库[2004]25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及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府厅字[2002]15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将逐步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有关资金支付和清算分别比照《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清算办法》(南银发[2003]22号)办理,相关会计核算遵照《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使用问题
  1、试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仍按照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9]32号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2、试点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账户(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仅用于改革前财政已拨付资金的支付与核算,并在资金支付完毕后停止使用。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单位,预算外资金仍通过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和核算。
  二、关于用款计划编制报送问题
  1.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实行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财政直接支付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和部门集中采购支出(含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支出);财政授权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
  2.试点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执行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月度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每月2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月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表分别通过“金财网”和纸质报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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