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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仪长”管道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中石化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中石化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
  (二)应将国家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建设涉及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竣工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三)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中石化要拟定规划,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需拦河、跨河、穿河或临河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需穿越长江或者长江一级支流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对防洪影响的专题评估报告,工程建设具体方案要依法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关于城建、交通、公安、环保、文物保护等工作
  (一)“仪长”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要办理规划报建、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精心施工。在本省境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外省(市、区)施工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一次办理,全省通用。
  (二)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运输,全力保障大件运输的畅通。运输单位要按照大件运输有关规定,提前告知大件物品的重量及运输线路,建设单位要提供管道建设的相关图纸资料,公路、港航管理部门要为工程大件运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港监部门要积极保障大件运输航行畅通。
  (三)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建设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建设物资和阻碍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依法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五)文物部门要依法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发掘和保护工作,支持工程建设。
  六、关于资金管理
  (一)资金的缴纳
  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中石化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包干使用。征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石化向省国土资源厅一次性缴纳。
  工程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由中石化按与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数量和费用标准,向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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