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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及时掌握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压覆矿产资源的,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矿业权范围调整的,由中石化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估后裁定补偿;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仪长”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中石化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共同选址并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交纳土地复垦费,然后由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房屋拆迁费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含单位或个人的永久性砖混、砖瓦、砖木、土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拆迁管理费)。其它构、建筑物和砖瓦窑、养殖设施、石灰窑、坟墓、水利设施、水(机)井等另行商定补偿。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拆迁建筑物分户清册为基数,由征地拆迁部门、被拆迁户共同实地分类清点丈量,按中石化与各有关县(市、区)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七)通信、电力、广电线路迁改方案由中石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三、关于林地使用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工程建设中砍伐树木必须本着“既能保证正常施工,又要尽量保留绿荫”的原则进行。
  (一)“仪长”管道工程长期和临时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由省林业局推荐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会同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对需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林地面积和林木采伐量,经中石化与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局签字认可后报省林业局审核,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工程征用和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在取得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按规定的面积、范围和林木采伐量,由林木所有者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木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所在县(市、区)林业局要与中石化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报省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关于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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