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仪征--长岭原油
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以下简称“仪长”管道工程)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仪长”管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仪长”管道工程的建设,对于解决长江中下游地区石化企业的原油运输问题,提高原油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降低运输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包括我省在内的沿江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务院批准建设“仪长”管道工程,是国家加快中部地区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尽快崛起的重要举措。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征地拆迁管理
为加快“仪长”管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的永久性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允许先期开工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报批。相应的征地报批文件必须在先期开工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按照征地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
(一)“仪长”管道工程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费用包干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统征协议规定,组织沿线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及被征地村组共同对用地范围现场踏勘、勘测定界、测算用地面积,调查核实被征用土地单位的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地类、产量、产值等基础数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及劳力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村组按有关规定签订用地协议。
(二)“仪长”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采用征后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地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征地面积、地类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来负担的农业税。
(三)“仪长”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包括: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政府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