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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政法字[2004]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的授权以及北京市开展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04年9月20日起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市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三、经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临时评价机构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将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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