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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经贸委将盐产品的调出、调入计划抄送省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四)盐产品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监督当地企业执行盐产品计划。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督促其下属企业执行盐产品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执行盐产品计划过程中,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行政许可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由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证),由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由省经贸委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盐产品准运证
  跨省食盐调拨准运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调出制盐企业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内食盐调拨准运证,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向省经贸委申领,发给当地制盐企业。
  小工业用盐调拨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直接发给制盐企业。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各县(市)经贸部门负责审查、核发。
  (五)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识的行政许可,由生产、印制、购销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审批。
  (六)拟从事生产、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
  (七)盐业行政性收费按国家、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获许可的一律不准收取费用。费用使用管理由各级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盐政执法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跨行政区域非法经营盐产品的大案要案的查办。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并积极主动争取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
  四、食盐储备管理
  经营性的食盐储备,由各食盐批发企业按正常月销售量的三倍进行储备并确保供应,所需费用自行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储备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取消其食盐批发资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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