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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经贸盐管[2004]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盐业总公司:
  为适应我省盐业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有利于各级经贸部门实施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省盐业管理有关条例,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适应我省盐业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有利于省经贸委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实施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4)]12号)、《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粤办发[2004]2号)、《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盐产品计划管理
  盐产品计划包括生产计划、调拨计划、购销计划。
  (一)盐产品计划的申报
  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根据所在地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申报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非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对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申报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编后报省经贸委。
  (二)盐产品计划的审批
  省经贸委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和省盐业总公司上报的盐产品计划,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制订全省盐产品计划。属于食盐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审批。属于小工业用盐计划(除“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由省经贸委审批。
  (三)盐产品计划的下达
  盐产品的年度生产、调拨、购销计划及季度生产、调拨计划,由省经贸委直接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当地具有生产、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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