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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4.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或已经造成污染纠纷的项目;
  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6.已经竣工的项目。
  三、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1.对污染防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率按上一年度贷款总额的3%—5%掌握。
  2.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监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采用补助的方式,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四、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符合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在征求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意见后,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1);附件为每个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证明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附2);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效益的量化指标;项目建设起止期限、最新进展和已经完成情况等(凡附由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息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附3);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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