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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太湖、钱塘江、瓯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八大水系源头地区的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重点排污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的深度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脱除项目,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的烟气脱硫项目;化工、医药等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治理项目;冶金、印染、造纸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改造项目等,要求项目实施能显著提高COD、氨氮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年削减COD等主要污染物100吨以上;
  3.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审计,并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试点项目;
  4.列入省统一规划的跨市、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产业区的工业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5.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置项目;
  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排污行业的废气净化治理、污水处理及回用、生化污泥处置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要求技术工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并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
  7.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及省控重点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8.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一般不支持下列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
  3.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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