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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五、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保护历史文化特色,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一)实施“治污保洁工程”。继续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化”工程,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不断优化城镇总体环境质量。一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二是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2005年一季度前组织编制市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三是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积极利用国债和世界银行资金,加强城镇间合作等方式,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设市城市应在2004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四是逐步建立起城镇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各市要加强对市区和所辖各县(市)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掌握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
  (二)抓好城镇绿地建设。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要增加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建设的强制性内容,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缺乏环城绿带建设内容的,要在2005年前编制或补充完毕。要建立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对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城镇绿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
  (三)保护历史文化特色。要把推进城镇化与加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相结合,在城镇建设中延续、注入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丰富城镇文化内涵,提高城镇品位和文明水准。按照延续历史文脉,保持岭南特色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优秀建筑等,做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文物和城镇旧区风貌的规划、保护和修复工作。同时,各市要建立和完善群众文化网络,健全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一批适合并方便群众使用的功能较全、档次较高的文化设施,特别要重视青少年活动设施的规划建设。
  六、落实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中心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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