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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在纵向上要明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权限;在横向上要建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分离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决策制度,形成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规划决策体制。对涉及区域性或跨行政区划时代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邻城市必须做好规划协调工作。协调不了的,应上报省建设厅协调解决。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高新工业园)、旅游度假区必须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其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情况汇报制度,建立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2005年起,各地要定期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汇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地方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要大力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研究建立本市统一的城乡规划实施监测系统,加强对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为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空间安排的工作纲领,是区域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定依据。《规划》颁布实施后,珠三角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大力宣传,使之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的规划准则。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时对各市原有各种规划和定位进行合理的调整,做好与《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要根据《规划》提出的八项近期重大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位,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镇建设步伐
  (一)推进城建资金筹措多元化。要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运用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车经营权等,充分发掘市政公用设施利用的潜力。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要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应当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的重点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二是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和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同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下降,价格不大幅度上涨,安全生产有保障;三是加强对投资回报率的监督,不能片面地追求引进资金而承诺给特许经营者以固定的回报率;四是要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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