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4]25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和组织实施《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努力树立价格主管部门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大力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健全和完善价格举报网络和管理系统建设,做好价格举报情况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及时反馈政策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对我局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积极办理,办理情况直接回复我局。回复内容包括:交办函编号、举报内容的检查、定性、处理情况、举报人意见等。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应附上作出相关处理的法律文书和执行结果。
我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283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价[20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