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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04]20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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