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事故车存车收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4]397号)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存车场收取事故车临时存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津西价[2004]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类包月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1999]579号)中第四条规定:“存事故车、各类违章扣车满一个月的,依此标准执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般存车场临时存车标准执行”。事故车应在距事故发生地最近距离的一般存车场存放,存放车辆满一个月的,按照包月存车标准执行,存放车辆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般存车场临时存车标准执行。一般存车场临时存车以12小时为一次。实行计时收费的存车场不得存放事故车。若确需存放事故车,应按照一般存车场存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