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丢失、损坏IC卡赔偿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4]398号)
市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IC卡丢失损坏赔偿价格的函》(市政局规费[2004]54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损坏或丢失高速公路通行费IC卡的车主收取IC卡赔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张IC卡28元。对使用中完好的IC卡不得向车主收费。对损坏或丢失高速公路通行费IC卡的车辆,按路网内离该出口合理的最远入口,计算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
上述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将丢失、损坏IC卡赔偿收费标准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