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会计类专业
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会[2004]10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配合我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开展,经商省教育厅同意,现就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及时限
根据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含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专业,下同)专业学历者,自毕业之日两年内(含两年)可到工作或居住地的财政机关指定的地点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申领的,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根据我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实际情况,2000年7月以后至2002年毕业的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日期截止为2004年12月31日。
二、毕业证书的确认
为了保证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能顺利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防止使用假学历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应严格把守毕业证书确认的关口,堵塞冒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漏洞。具体确认规定如下:
1、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专业学历的认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确认。
2、省内中专会计类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历认证工作,由发证机关集中毕业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教育厅统一确认,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毕业证原件退还申请人。凡假证省教育厅一律没收并通知发证机关记录在案。
3、外省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历认证,应由该省教育厅出具确认证明。
4、外籍人员中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专业学历认证工作,由发证机关校验其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留复印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