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点核查内容
  1.办学范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制度、资金运行、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校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充实项目管理制度。
  3.办学行为。市教委在此复核工作中,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处理。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复核程序
  (一)第一阶段,2004年9月至11月15日。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要认真学习《条例》《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深入领会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要求, 在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的基础上, 向市教委提交复核材料, 学校的举办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第二阶段,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学校实地考察;将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及材料报教育部确认;教育部颁发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市教委公布复核合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
  (三)第三阶段:市教委将通知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最迟于2005年8月31日前达到《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规定,并重新报市教委复核。
  四、参加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