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核工作的重点核查内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重点核查内容
1.办学范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办学条件。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其中,实施本科、高职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的规定条件;实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实施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应达到北京市教委颁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应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符合安全规范的教学、实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米。
(2)租借教学、实验、办公用房的,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借期不少于两年。
(3)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举办者必须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5)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须制定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应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7)设置中外合作培训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3.机构章程。
《条例》和
《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治理结构、资金运行、学校性质、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校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完善机构章程。
4.办学行为。市教委在复核工作中,将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