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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外综(2004)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教委将对北京地区已经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工作,均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理解《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复核工作的要求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范围
  (一)《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二)《条例》实施后至《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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