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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合政办[2004]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执法监督与技术检疫管理职能分离,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严格区分,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和“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建立队伍,创新机制”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健全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指导监督有力、服务管理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系。
  二、建设目标和内容
  (一)加强市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市畜牧水产局增挂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局牌子,内设动物防疫处。保留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和检验的监督检查,市辖区、3个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不单独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职能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将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和市家畜家禽检疫站整合,成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和技术服务,市辖区、3个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不单独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二)加强县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县畜牧水产局增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局牌子,在相关业务处室增挂动物防疫科牌子。成立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检查。将县畜牧兽医站、家禽家畜检疫站、畜牧技术推广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整合,成立县动物防疫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管理和技术服务。
  3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可建立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分所,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动物防疫分所作为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出机构,归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区域布局和工作需要设置。动物防疫监督分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分所的工作人员按照编制定员和补充人员计划由县级人事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人员中选聘,不足部分可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要严格掌握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上岗人员必须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动物防疫监督分所在用人制度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动物防疫监督分所所长实行竞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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