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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行政许可经办人提出的不予许可的理由,或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在听证会上拥有最后陈述权;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二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经办人应当提出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和证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依据,参与质证和辩论,并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与所听证的许可事项或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自接到经办人或办案人员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被确定为听证主持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经办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并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书记员应当负责宣读下列听证纪律:
  (一)听证各方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
  (二)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围绕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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