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行政许可事项经办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听证的准备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经办人或本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
(二)本行政许可申请人或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本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五)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经办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就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不予许可的理由或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