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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
  (二)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批准数量不予许可的。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条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当场表示要求听证的,以告知的日期为申请听证日期;当事人未当场表示的或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行政处罚案件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予许可的理由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挂号信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听证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并由其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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