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4]175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于2004年8月27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四条 听证由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