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4年7月—9月30日)
为了加强对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电业局、电信分公司、消防支队、自来水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福州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州市消防支队监督处,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方案和达标标准,部署开展达标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协作互动机制,对照《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保障措施,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9月底前,各地要对当地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市政府和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协调实施阶段(2004年10月1日—2005年1月15日)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协调组织下全面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在城镇总体规划中尚未编制消防规划以及原有消防规划现已滞后的城镇,要按照《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抓紧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中消防规划部分;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抓紧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等,及时协调解决。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6日—3月初)
各地要对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1月中旬,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县(市)区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书面专题报告,于2005年2月15日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也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建设达标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以迎接国家有关部委的抽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