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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福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
福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4]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福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消防安全现状,严格落实责任制,制定各地的实施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福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公通(2004)219号)精神,推动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迎接国家、省部委的达标验收,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具体意见
  2004年,根据城市发展新格局,提出我市近期3—5年消防规划落实的意见和建议,9月份提请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市、县城消防规划应全部通过法定审批;重点镇、中心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及时审批;已制订城镇总体规划的其它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及时审批;未制订城镇总体规划的其它建制镇要在2005年底前编制简要的消防规划篇章并通过审批。2008年,全部“乡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并严格落实。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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