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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

(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号发布 2004年7月23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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