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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
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吉建城[2004]5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按照《修改决定》要求,各地要做好与当地城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采取有效办法保证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在取得许可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送交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对其的跟踪监督管理,以杜绝因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
  毒工作对供水水质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按照重新公布的管理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各地要
  在明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抓紧做好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组建工作。请具备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条件的水质化验室积极申报,我厅将协调省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认证,为组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创造条件,力争2005月6月底前建成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三、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定期
  对当地城市供水特别是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城市供水水质达标,如城市供水水质出现问题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追究领导职责。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2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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