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中水替代自然水源的价格激励机制,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自来水价格的25%—30%确定。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
5、积极推行“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一是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把改善设施、准确计量,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作为供水价格改革的突破口。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二是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全面落实“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措施;一律取消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和包费制,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同样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三是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
(三)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动供热体制改革,提高建筑能效
1、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
(1)要认真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和省建设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并责令整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及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