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管理,推进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把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的重点放到浪费土地比较严重的村庄、集镇和个别建制镇,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降低人均建制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推进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引导小城镇改变居住观念和居住方式,提倡建设多层住宅,节约利用土地。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把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小城镇建设用地走内部挖潜的道路。
5、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城市规划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和土地高效、集约利用。
6、加强部门协调,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和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管理,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建设方向。对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行政中心、楼堂馆所等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严格实施“一书两证”管理。
(二)推进水价改革,大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1、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的调控力度,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发使用。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数,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数。要切实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为城市节水技术、设施的建设和推广运用提供资金保障。
2、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的紧缺程度,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对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的改造和接收等因素,在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筹资的需要,加快水价调整步伐,制定当地水价改革近、中期目标,争取到2005年居民生活用水达到3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下同),到2010年居民生活用水达到5元/立方米,要积极推行分类水价,并适应拉大非居民水价与居民水价的比价关系。
3、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已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含县级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此类行为一经查处,对企业有关责任人要给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