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4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提高能力、服务就业的原则。在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要相适应,不断 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专业和职业相对应原则。职业院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设置和调整专业,明确专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
(三)标准统一、保证质量的原则。职业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使学生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要求。
(四)鼓励模块培训、过程考试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要,结合本专业课程安排,可将教学和考试内容分为若干功能模块,模块教学结束即可组织考试,所有模块考试合格,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择优试点、稳步推进、逐步实施。
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要求
(一)工作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均应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关规定指导并要求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