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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直工伤保险费和省直企业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分帐管理,依托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
  第八条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并提供有关材料,经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审核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2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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