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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4]8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称《办法》),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
  第二条 郑州铁路局和全省煤炭系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并出示有关资料。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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