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办法》中“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删除第九条。
3、删除第十七条。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并经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作业”的内容。
5、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
1、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2、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具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常识。”
3、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三、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
1、删除第十三条中“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
2、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不得擅自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
4、第十九条修改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的;
(四)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5、删除第二十一条。
十四、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
删除第五条中“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内容。
十五、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