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4、删除第八条、第十条。
5、第九条修改为:“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井单位。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6、删除第十二条。
7、删除第十六条。
8、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九、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1、将《办法》中“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3、第五条修改为:“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报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4、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
5、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实际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2、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
十一、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