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删除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
1、将《规定》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删除第四条。
3、将第六条中“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由航管机构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类别”的内容修改为“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可按下列标准分为以下等级”;第四项修改为:“船舶总吨位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施豪华、相关设施达到一定要求的,也可确定其相应的船舶类别。”
4、删除第七条。
5、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船舶在从事涉外旅游业务时,应将当日航行的航线、班次、停靠点、旅游点时间用书面形式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及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变更的,应及时报告。”
6、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7、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七项。
六、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
1、将《办法》中“港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十四条修改为:“港区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转让、出租其使用范围。”
七、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8号)
删除第十四条。
八、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将《规定》中“市市政公用局”和“市节水办”统一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第三条修改为:“杭州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第七条修改为:“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凿井申请报告;
(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