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23日—9月26日)。
由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应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27日—10月27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及《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两个阶段同时进行(2004年10月28日—11月27日)。
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并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针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对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上报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时间)。
凡确认为市级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同级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警示牌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也要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